財政部發布修正「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放寬物流中心辦理換證手續期限為三十日,並增訂物流中心自課稅區運入貨物,得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台中公司設立為簡政便民,讓海關作業趨於一致,本次修正條文第八條,放寬物流中心辦理換證手續期限為三十日。按規定,物流中心之登記證每二年校正一次,物流中心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台灣電動床工廠台中公司註冊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海關辦理換證手續。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減少、中心地址或面積變更應先經海關同意。
鑑於我國各保稅區除物流中心外,均已規範自課稅區運入保稅區之通關作業程序,為期海關作業一致性及便利物流中心業者貨物管理,增訂物流中心自課稅區運入貨物,得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第九條修正規定,國外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應填靜電抽油煙機具申請書表,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海關電腦紀錄有案,始得進儲。台中公司設立登記
國內貨物進儲物流中心,由保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與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相關申請書表,向原保稅區監管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進儲。國內貨物由課稅區運入者,應由物流中心業者填具國內貨物進(出)單,並登錄電腦後進儲,或由物流中心與課稅區業者聯名填具出口報單,經完成通關後進儲。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增訂物流中心自課稅區申報貨物進儲之通關作業,增訂其存儲期限相關規定。條文第十八條修正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除經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或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存儲期限為二年者外,其存儲期間不受限制。存儲逾二年之貨物,應於海關要求時列印報表供查核。
海關公告定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屬海關核准自物流中心轉儲台中商業登記其他保稅區者,存儲期限應自最初進儲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其屬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者,存儲期限自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關後進儲之貨物,存儲期間辦理重整者,重整後貨物之存儲期限,以所含自課稅區進儲物流中心貨物最初進儲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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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9 Wed 2016 13:34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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